病假证明|病假单|病假条

病假——企业都应该批准吗?

时间:2020-11-13 23:06
近年来,劳动者请病假的情况屡见不鲜,泡病号的情形也时有发生,真实的病假,无可厚诽。但是泡病号的情形,泡就泡了,有的甚至会以此要求企业支付相关费用,对此,企业如果没做好防范,就成为冤大头了。因此,企业如何预防虚假病假就显得至关重要。
 
【基本案情】
 
彭某于2006年11月6日起至甲公司工作,之后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彭某继续在甲公司工作。彭某于2015年3月起连续病假,故病假期间6个月内应按照每月5,572元(人民币,下同)标准计发病假工资,6个月之后应按照每月5,572元的60%标准计发疾病救济费。2015年12月8日,乙公司通知彭某解除劳动合同。彭某认为,乙公司与彭某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及制度依据,彭某为此申请劳动仲裁,但未获仲裁裁决支持。
 
彭某不服仲裁裁决,现起诉至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乙公司支付彭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4,845元,由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甲公司支付彭某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病假工资差额11,861元,由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乙公司答辩称,彭某于2007年12月26日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近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11月25日。2015年11月25日,乙公司接到用工单位甲公司通知,因彭某提交的疾病病假建议书属于伪造,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将彭某作退回处理。乙公司至相关医院查询,医院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该份疾病病假建议书并非该院出具。彭某入职时签署过《员工入职告知书》,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遵守乙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彭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上述规章制度,故乙公司与彭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要求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
 
甲公司答辩称,彭某由乙公司派遣至甲公司处工作,月工资标准为5,572元。彭某于2015年3月4日起连续病假,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统一按照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彭某连续病假累计6个月之后,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连续工龄满3年以上的,按照本人工资的60%计发,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甲公司已支付彭某病假期间工资共计31,600.90元,且甲公司向彭某支付的病假工资已高于其法定应得部分。要求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主张彭某请病假时提交了伪造的病假单,并提供了2015年11月3日至2015年11月16日的疾病病假建议书、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门诊部出具的情况说明、甲公司与乙公司工作人员与彭某的谈话录音及彭某请病假期间的部分审批表及病假单等予以证实。
 
彭某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员工入职告知书》、《违纪员工处理工作指导书》培训等显示两被告均已向彭某告知过相关的规章制度,彭某提交伪造的病假单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两被告的规章制度,也有违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故乙公司据此与彭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及《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已向彭某支付2015年3月至2015年11月期间病假工资实发金额共计31,600.90元,未低于相关法定标准,故对于彭某提出的要求甲公司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病假工资差额11,861元及由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辨别病假真伪,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1、用人单位设定病假申请的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一般情况下,病假单只是一个结果,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提供挂号单、病例、开药记录、化验单等资料)
 
2、用人单位对病假单真伪有疑虑的,可到医院医政科核实病假单的真伪。
 
3、用人单位可以就就诊医院进行指定,但指定的医院需要遵循权威性原则、就近原则、经济原则。
 
4、用人单位可安排人员进行陪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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