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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员工请病假,工资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时间:2020-11-13 23:05
任何一家合法的单位,都会保障员工合法的休假权益,比如带薪年假、带薪治疗期、法定假期等等。但是,带薪到底带多少,没有一个统一价,按照员工的工资、工龄、甚至当地实际实施方案的不同,休假期发放的工资不尽相同。我们知道如果是在工作中请病假,是有病假工资的,但是该如何计算呢,工资的基数如何确定?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如何理解这句话呢
 
比如劳动者的工资按40%计算,若劳动者的工资为3000元月,3000元乘40%=1200元,若当地的最低工资为1800元,80%为1200元。若劳动者的工资为2500元/月,2500元乘40%=1000元,低于最低工资的80%,现在然这个工资标准是违法劳动法的。
 
二、如果用人单位此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除经济补偿外,同时还应发给劳动者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需要提醒的是,目前该规定已经废止,但是类似的规定仍然有效的也有,并且很多地方性法规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对于医疗补助,具体的适用最好先了解下当地的标准。
 
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
 
四、医疗期。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五、《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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