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证明|病假单|病假条

入职后断断续续请病假,医疗期如何计算?

时间:2020-11-13 23:00
 案  情 
 
一家建筑设计公司2019年7月份招聘了一名应届毕业生。但这名员工入职后就断断续续请病假,对他所在部门影响较大。因此,该公司想先测算一下他的医疗期,再决定是否调整岗位。他们想知道,员工的医疗期应当怎么计算?
 
解  答 
 
劳动者有可能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法律根据劳动者的全部工作年限及在当时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定了一个劳动关系保护期间,即医疗期。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该员工的病休天数并非连续,因此需要按照法定累计方式统计医疗期。由于该员工是应届毕业生,其工作年限与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均自入职该建筑设计公司时起算,都未满一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他的医疗期应当是3个月,即从该员工病休第一天开始,在6个月的时间周期内,如果实际病休天数达到3个月,则该员工医疗期届满,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岗。
 
 依  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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