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证明|病假单|病假条

医疗期满后还有病假待遇吗?

时间:2020-11-13 22:59
基本案情
 
 
王某2019年1月5日入职某医药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因脚踝处骨折,王某自2019年7月19日起连续病假。2020年1月10日,王某的医疗期已满,医药公司不再同意王某休病假,故通知王某于2020年1月20日返岗上班,但王某表示仍无法进行销售的工作,继续向被申请人请休病假,并未出勤。此后,因春节假期、延迟复工,医药公司安排员工放假至2020年2月9日。2020年2月10日起直至2020年2月底,医药公司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工作内容为参加线上学习,王某2020年2月10日至2月12日参加了线上学习,但2020年2月13日起,王某不再参加医药公司安排的线上学习,并通过邮件与单位沟通,表示其身体不适,无法再参加上线学习。2020年2月27日,医药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2020年1月、2月期间王某均向医药公司提交了日期连续的病假证明单,但医药公司未支付王某2020年1月20日至1月23日及2020年2月13日至2月27日的病假工资,因此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医药公司支付上述期间病假工资。
 
争议焦点
 
关于病假与医疗期,某医药公司认为医疗期满后,即使员工由医院开具病假证明,用人单位仍可以不同意员工休病假,且不支付期间病假工资;王某则认为医疗期满继续病假的,仍享有病假工资。另外,医药公司认为王某从事销售工作,常常需要外出工作,但2020年2月10日后医药公司安排在家学习,王某也参加了线上学习,并向公司提交了学习日志,说明王某脚踝处骨折的病情不影响其参加公司安排的线上学习,但2月13日之后王某却拒绝继续在家办公,公司不支付该期间病假工资,合理合法;王某则认为2020年2月初即向公司提交了整月的病假证明单,本就属于病休状态,因此某医药仍需支付病假工资。
 
处理结果
 
仲裁委认为医疗期满后王某由医院开具病假证明,继续病休的,某医药公司应支付其病假工资。
 
分析点评
 
不少企业对于医疗期的理解和处理是有些疑惑的,那么医疗期是否等于员工可以休病假或享有病假待遇的期限呢?先看看关于医疗期的法律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规定了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也将医疗期作为限制解除,规定了处于医疗期的员工不能解除的情况。由此,从劳动合同角度来说,医疗期是一个与劳动合同解除相关的法律概念,《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明确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期是不仅是因病或非因工伤,即因客观身体状况而需要休息的期间,而更侧重于法定期限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内涵。由此可以看出,因客观身体状况需要休息的期间是根据劳动者实际情况而确定的,在实际操作中,基本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单进行客观说明;而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期限则通过法律法规进行立法。可见,医疗期与疾病休息期间并非相同的概念。
 
        医疗期的具体计算办法因各地方规定有所不同,法律法规通过医疗期给于了处于特殊状况的劳动者一定期限内较为绝对的保护,同时也明确了用人单位相应合法解除的权利。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将医疗期与疾病休息期间的待遇问题进行挂钩,而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了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所以,劳动者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而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选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王某2020年1月期间有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说明王某身体状况仍需要继续休息,医药公司不同意王某继续病休,并无合理理由。2020年2月10日之后,王某的工作内容暂时变更为线上学习,且王某也参加了3天线上学习,有观点认为王某的实际病情仅是腿部骨折,可以在家办公,而且王某参加了线上学习恰可以说明王某能够从事新安排的工作内容,2020年2月13日后王某称身体不适却未重新就医,医药公司不支付其病假有合理理由;另有观点却认为王某早已向医药公司提交了2020年2月病情证明单,王某需要休息的身体状况已由医疗机构进行了客观说明,而王某参加了三日的线上学习,仅属于王某自愿参与工作,并不能说明其病情证明单不再有效,王某仍处于因伤病需要休息的期间,王某2020年2月13日后感觉身体不适,选择停止线上学习,继续休息,合情合理,应享有相应病假期间待遇。笔者倾向于后一观点,劳动者是否因病需要休息则一般取决于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单,劳动者在病休期间考虑身体状况而选择参与一些工作,取决其本身意愿,并不代表病情证明单作废,因此病休期间暂时恢复工作并不能否定其需要休息的客观情况。
 
衣食足而知荣辱,仓廪实而知礼节。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新时代的特点,企业的社会责任也随之被常常提起。医疗期、病休期是法律对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保护,在实际操作中更应体现出企业方对于员工的保护和责任。法律是准绳,但富有责任感的保障才能让劳资关系“有血有肉”,让劳动者获得归属感,成就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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